蘭州市出臺醫療器械管理新條例,目前已通過審議
加入時間:2012-11-01 10:19:36 當前新聞點擊率:3710
普朗醫療器械網資訊:為更好的促進當地醫療器械產業的發展,近期蘭州市委召開了相關會議,對于《蘭州市藥品和醫療器械流通監督管理條例(草案)》全體進行了審議。在新出臺的《條例(草案)》指出,藥品和醫療器械的經營中禁止采取搭售等方式向公眾贈送處方藥,也不得采取郵售、互聯網交易的方式向公眾銷售處方藥。加大了對醫療器械及藥品流通的管理。
《條例(草案)》規定,藥品和醫療器械的經營、使用不得有下列行為:出租、出借、轉讓經營許可和質量認證文件;采取搭售等方式向公眾贈送處方藥或者甲類非處方藥;采取郵售、互聯網交易的方式向公眾銷售處方藥;不憑處方銷售處方藥;為從業人員或者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經營藥品和醫療器械提供場所或者資質證明文件及票據等便利條件;以舉辦培訓班和醫療保健品講座等方式,進行藥品和醫療器械異地現貨銷售活動;以食品、保健品以及消毒、滅菌用品等非藥品冒充藥品銷售使用的及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此外,藥品生產、批發企業銷售藥品,應當開具標明購貨單位名稱等內容的銷售憑證;藥品零售企業銷售處方藥品,應當開具標明藥品名稱、生產廠商等內容的銷售憑證。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和使用單位應當嚴格執行藥品采購、驗收和銷售記錄制度,真實記載。特殊藥品的銷毀,由藥監部門監督實施。
藥品經營和使用單位向患者提供藥品應當憑醫師的處方,不得以開放式柜臺自選、試用、義診、義賣、咨詢等方式銷售或者變相銷售藥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