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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郎溪某醫院因使用違法醫療設備產品終受處罰
加入時間:2012-06-18 15:52:45 當前新聞點擊率:3454
【普朗醫療】訊 為了給老百姓營造一個好的用械環境,各地區藥監局以及有關工商管理部門對醫療器械市場的監管力度從未降低過,對于醫療器械公司的監管力度更是不斷提高。但是,對于醫院使用醫療設備產品是否合格,市場上卻出現了很多“漏網之魚”。據悉,安徽省郎溪縣某醫院就因使用未經注冊的醫 療設備產品而最終受到相應處罰。 該醫院在被當地藥監部門查獲并依法處罰后,對藥監部門的處罰不服,將藥監部門告上法庭。案經郎 溪縣法院和宣城市中院先后審理,認為藥監部門處罰適當,均依法判決維持藥監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 。 使用未經注冊醫療器械 去年3月23日,在對郎溪縣某醫院透析室的儲藏室進行檢查時,郎溪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工作人員發現, 該院從外地購進了一批“血液凈化裝置的體外循環血路”醫療器械,因該批產品外包裝標注的產品《醫療 器械注冊證》注冊證號與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新頒發的注冊號不符,工作人員當即對該批醫療器械進 行了查扣,并于當日立案調查。 同年4月7日,郎溪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向該醫院下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和《聽證告知書》,并 與同年4月21日作出了責令改正、沒收違法使用產品、沒收違法所得9464元和罰款18928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該醫院對處罰決定不服,于同年7月21日向郎溪縣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請求判令撤銷郎溪縣食品藥品監 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 藥監部門處罰決定獲支持 郎溪法院審理認為,根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相關規定,郎溪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享有對本行政 區域內違反上述《條例》使用醫療器械的行為作出處罰的法定職權。本案中,藥監部門依據現場檢查筆錄 、當事人陳述和提供的《醫療器械注冊證》及銷售單,認定該醫院使用的血液凈化裝置的體外循環血路產 品屬未注冊的醫療器械,定性準確,查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 該醫院不服,向宣城中院提起上訴。近日,宣城中院作出終審判決,維持了郎溪法院作出的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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